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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出售命令的可行性研究

Far Union Investment Ltd And Others V. Ever Legend (H.K.) Ltd & Ors [2023] HKLDT 66
2026年1月6日 written by
強制出售命令的可行性研究
Courtyard Chambers, Tsang Yiu Fai Nyon

本文作者資料


在 Far Union Investment Ltd And Others V. Ever Legend (H.K.) Ltd & Ors [2023] HKLDT 66 一案中,土地審裁處駁回了多數人反對強制出售令的論點;並拒絕了所謂需要通知受益人以及考慮重建的法律可行性的說法。



申請人購得香檳大廈B座的大部分未分割份額,並依據《土地(為重建而強制出售)條例》申請強制出售令。若干答辯人辯稱,由於該物業與香檳大廈A座及C座(該兩座系獨立於本次強制出售令申請之外)存在若干共用結構,因此存在法律可行性問題,具體如下:

  1. 結構連接:B座與A座/C座共用柱子、樑及樁帽;
  2. 排水系統:共用排水連接,需與其他建築斷開;以及
  3. 變壓器室:位於B座,由第15答辯人的遺產持有,為A座、B座及C座所有業主信託持有,但為所有三座樓座供電。


部分答辯人辯稱,A座和C座的業主未收到本案訴訟通知,因為他們受到共用建築物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他們是變壓器室的受益人。他們還辯稱,A座和C座的業主在拆除房產之前,很可能並未同意拆除任何建築物或改道任何設施。

首先,審裁處引用了Pacific Base Holdings Ltd v Lee Hop Biu ([2021] HKCA 780) 的判決。在該案中,上訴法院確認,根據普通法,只要業主能夠採取充分措施保障相鄰地段業主享有的地役權,則無需就標的物的重建徵得相鄰地段業主的同意。審裁處無需以確定重建的技術或法律可行性為前提條件來簽發強制出售令。可行性是市場(即拍賣中的潛在競標者)和建築事務署的職責,而非審裁處的職責。審裁處的職責是判斷地段是否因年代久遠或維修狀況而“適宜重建”,而非保證重建能夠或將會發生。



在本案中,土地審裁處承認存在尚未解決的技術問題(共用結構、排水系統、變壓器室),但認為這些問題並不妨礙頒發出售令;相反,這些問題是買方需要評估的風險。如果重建被證明不可行,拍賣可能會失敗,出售令也可能失效。土地審裁處拒絕在出售中附加特殊條件(例如要求在拆除前提供備用電力供應),而是將此類事項留給中標者和相關部門解決。


其次,土地審裁處認為無需單獨通知變壓器室的所有受益人(例如A座和C座的業主),因為這將涉及大量調查和送達費用。該立法的目的性原則是,只需通知法定所有權人,任何受託人都應獨立通知受益人。


土地審裁處也裁定,根據該條例第8(1)條,買受人取得地塊所有權後,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利即告終止。原所有人對變壓器室的任何權利亦隨之終止。因此,土地審裁處下令公開拍賣該房產所有未分割的份額,且不附加任何關於變壓器室的條件。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僅旨在闡述法律的一般原則。因此,有關具體案件的具體案情和事實,應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詳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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