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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命令

法院強制命令可即時查封被告人在香港(及全球)的資產


儘管以原告人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理由,被法院撤銷了原先的單方面強制命令,但是法院仍然向原告發出新的禁令,以立即限制被告在銀行和資產中的現金,理由是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耗散自己資產的嚴重風險。



案件編號: Wu Wei v Liu Yi Ping, CACV 47/2005


強制命令
Albert Tang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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