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以原告人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理由,被法院撤銷了原先的單方面強制命令,但是法院仍然向原告發出新的禁令,以立即限制被告在銀行和資產中的現金,理由是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耗散自己資產的嚴重風險。
案件編號: Wu Wei v Liu Yi Ping, CACV 47/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