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從其他股東收購一家公司的全部控制權

激進地推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舉動可能會導致致命的後果

收購柬埔寨橡膠廠後不久,投資雙方達成協議,原告人(中國方)以被告人(香港方)支付的價格,同意退出對該工廠的管理,以允許被告人單獨地推動該廠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然而,被告人未能讓該橡膠廠在香港上市,因此無法向原告人支付該約定的價格。



原告人成功獲得了對香港被告人的 1,700 萬美元(1.326 億港元)加利息的判決,而這判決可以幫助原告人合法凍結被告人在柬埔寨的資產。



案件編號:HCA 1278/2014; [2018] HKCFI 753

從其他股東收購一家公司的全部控制權
Albert Tang 2024年8月6日
分享這個帖子

在中國訂立的合同
在中國訂立及簽署的合同是否仍可由香港法院在香港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