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是透過書面預設指示,向醫護人員及家人清楚表明自己, 一旦因陷於末期病患、長期昏迷、或植物人狀態及精神不健全等情況下; 及或在自己無能力作出醫療決定時,他/她希望(及或不希望)接受什麼醫療之指示。在香港,「預設醫療指示」仍然未立成法例, 可是只要「預設醫療指示」是符合有關的普通法下的法律原則,就仍然有法律效力。這些法律原則大致上可總結為:
作出「預設醫療指示」時, 他/她是頭腦清醒;
清楚表明在什麼特定情况下, 醫護人員及家人可執行他/她的指示;
他/她清楚明白, 在拒絕或接受其預設醫療指示內所述的治療, 會有什麼後果; 及
作出「預設醫療指示」時, 他/她是完全出於自願。
如果您希望確保, 在您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作出醫療決定前, 您的「預設醫療指示」仍然有法律效力,請聯繫您的律師以尋求進一步法律意見。這將避免, 因為醫院不承認及不遵守您的「預設醫療指示」,而您的家人要對醫院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的不利後果。
於1993 年 2 月向英國上議院上訴的 Anthony Bland 案件, 法院裁定, 英國成年患者, 以人工營養和水合作用形式, “選擇性” 撤除生命支持醫療器械的預設醫療指示,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而醫院是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