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庭如何判斷什麼是醫療疏忽?
在香港,每年有數百萬人利用公共和私人醫療服務。提供這些服務的醫療專業人員包括內科醫生、外科醫生、專科醫生、精神科醫生、牙醫、物理治療師、護士和醫療助理。病人非常依賴這些醫療專業人員的專業標準。儘管他們接受過專業訓練,但在治療過程中仍可能出現錯誤,醫療事故因醫療程序的固有風險而並不罕見。
並非每一宗醫療事故都必然源於醫療過失。要確立醫療過失,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標準:
偏離標準做法:醫療專業人員必須偏離標準醫療程序,無論是未遵循公認的做法,還是執行未被醫療界認可的行為。
與同業比較:涉及的醫療專業人員的表現和行為將與在類似或可比較情況下同業所展現的技能和專業標準進行比較。如果醫療專業人員所採用的程序與同業普遍使用的程序一致,法庭將根據當前的專業標準評估是否發生醫療過失。醫療專業人員不必達到最高的執業標準,但必須遵循公認的護理水平。例如,如果病人的治療低於訓練有素的醫療專業人員所期望的護理標準,則可能構成醫療過失。
此外,為了判斷醫療專業人員是否犯有醫療過失,法庭必須評估:
- 醫療專業人員是否在執行醫療程序之前獲得病人的知情同意。
- 病人是否充分了解與該醫療程序相關的所有重大風險。
- 是否向病人建議了風險較低的適當替代治療。
- 如果醫療專業人員未能獲得事先同意,未告知病人重大風險,或未提供替代選項,則可能承擔醫療過失的責任。
然而,醫療專業人員並不負有保證治癒的義務。他們的責任是在治療過程中提供合理的專業護理和技術。只要醫療專業人員按照普遍接受的做法行事,即使其他從業者可能採用不同的方法,他們也不會被認為是疏忽。相反,如果醫療專業人員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偏離標準做法並造成損害,則可能因未履行護理責任而被認定為疏忽。
病人不應該將「醫療過失」作為法律行動的依據,僅因治療結果不令人滿意。病人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所接受的護理水平低於訓練有素的醫療專業人員的一般接受標準。否則,如果病人在法庭上敗訴,可能需要負擔醫療專業人員和醫院(或其責任保險公司)產生的法律費用。
病人投訴醫護人員犯上醫療疏忽的情況是不能窮盡, 其中包括:
- 沒有為病人提供及時治療;
- 沒有及時轉介病人至與病患相關的專科醫生;
- 沒有解釋治療程序;
- 沒有知會病人治療所涉的風險;
- 沒有為病人提供其他合適的治療選擇;
- 未經病人書面同意進行治療;
- 診斷失誤;
- 延誤診斷;
- 用藥失誤;
- 在手術時在病人體內留下儀器或其他物品;
- 沒有安排跟進診治;
- 沒有安排進一步測試;
- 分析X光片、檢查和其他測試結果時誤診;
- 診所或醫院出現治療安排失誤;
- 使用未經消毒的器具;
- 在醫院留醫時受感染;
- 為病人注射違禁或不當藥物;
- 施行預料之外的手術;
- 沒有發現應可發現的病患等等。
2. 病人就醫療疏忽或醫療事故可否向香港醫務委員提出投訴
香港醫務委員會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61章)成立, 其成立目的是要保持醫療專業的水準, 以保障病人權益, 及提升醫護人員的道德操守和秉持專業水平。香港醫務委員會一直負責: (1) 訂定專業守則, 包括「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 (2) 行使權力規管醫生的紀律; 及 (3) 回答公眾就醫療事故的提問等等。
所有註冊醫生均須遵守專業守則,如有違反可面臨醫務委員會的紀律行動。即使一名醫務人員被認定違反了專業守則,這並不一定意味著該醫務人員也犯了醫療疏忽。香港法院所採用的法律及裁決標準與醫務委員會的紀律審裁法庭是不同的。 換言之,是否違反專業守則, 並不是法庭決定醫務人員是否犯了醫療疏忽的關鍵因素, 可是法庭在作出判決時, 也會將其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可是, 香港醫務委員會的紀律審裁法庭是沒有法律權力決定違反了專業守則的醫務人員是否有有法律責任支付任何賠償予作出投訴的病人, 及支付多少。香港醫務委員的紀律法庭僅在法律上, 有權裁定涉事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專業守則的行為, 以及對涉事醫務人員作出適當處罰。
3. 病人就醫療疏忽索償可否向香港法院提出訴訟?
在向香港法院就醫療疏忽提出索償時, 病人必須確立以下最基本的三點:
- 涉事的醫護人員是否沒有採用一般慣用的醫學程序 (或有先例證實可行; 或已獲認可醫學團體承認的醫學程序);
- 行內擁有相同專業及技能的醫護人員, 如以一般謹慎程度行事, 都不會採用涉事的醫護人員所用的醫學程序; 及/或
- 在執行醫療程序之前, 涉事的醫護人員沒有獲得病人的任何事先同意; 也沒有建議病人任何替代選擇; 或及也不告知病人此類醫療程序的重大風險。
除了上述基本的三點外, 在裁定涉事的醫護人員是否犯了醫療疏忽, 法庭會考慮所有證據(包括相關專家醫學報告的解釋), 及一切導致病人出現傷患或病症的各種因素, 例如 (但不能盡錄):
- 很多醫療程序不但沒有一致「普遍及認可的治療程序」, 不同學派更可能對某一特定的疾病或傷患, 有不同的治療方法。如涉事的醫護人員依照某一學派的方法治療病人, 即使另一學派對其所採用的方法持相反意見, 該涉事的醫護人員亦未必要就醫療疏忽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 如果病人的健康狀況受多項因素影響, 病人須證明涉事的醫護人員的懷疑醫療疏忽行為對其傷患有著重大影響。
- 如果病人接受治療後出現不良反應, 病人須證明涉事的醫護人員的懷疑醫療疏忽行為導致其不良反應。
香港法院審理醫療疏忽案件的重點並不在於涉事的醫護人員所帶來的治療後果是否有嚴重傷害, 而是在於執行醫療程序時達至甚麼水平。要證明涉事的醫護人員的行為與病人所受的傷害有直接關係, 這一部分通常是醫療疏忽案件最困難的部分。
因此, 要向香港法院成功立案, 病人必需立即諮詢律師意見, 而律師可協助病人:
- 從治療病人的涉事醫生、醫院、診所、醫院管理局或相關機構, 取得和整理治療過程中的所有相關醫療報告、紀錄及筆記; 及
- 指導相關醫學專家, 就上述基本的三點及其他重點, 編制並出具有效的醫學專家報告, 作為法律論證基礎, 否則根本很難成功舉證。
如果向涉事醫生、醫院、診所、醫院管理局或相關機構索取療過程中的所有相關醫療報告、紀錄及筆記時, 遇到困難或拖延, 病人的律師可以(或警告將要)向法庭申請命令, 強制要求涉事機構立即披露或提供相關醫療文件。
病人必需準備並向其律師出示以下文件及資料:
- 涉事的醫護人員的之聯絡方法;
- 順時序列出跟該醫療疏忽之事件的經過;
- 清楚列出治療的詳情及所引致的不良反應;
- 病人曾向相關醫生、醫院、診所、醫院管理局或相關機構之投訴文件; 及
- 其他可支持醫療疏忽指控的相關文件或詳情。
若病人的醫療疏忽申索之賠償金額高於港幣3,000,000元, 必須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展開訴訟; 申索金額低於港幣3,000,000元的案件由區域法院審理; 而小額錢債審裁處則會處理申索金額低於港幣75,000元的案件。
就醫療疏忽申索案件, 病人須於「由訴訟因產生」的日期(即涉及醫療疏忽的事件發生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 或由病人對傷害「知情」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 以較後日期為準, 在向香港法院作出起訴, 否則患者的合法起訴權利即告永久終止。如病人是一名未夠18歲的兒童,三年的申索時限會在其長大至18歲當日才開始計算。至於神智不清的申索人, 三年的申索時限便會在其恢復清醒當日才開始計算。然而, 在公平原則下, 法庭亦可行使酌情權, 容許病人在三年期限後, 仍然可向香港法院提出醫療疏忽申索。
律師通常需要 9-18 個月的時間, 仔細審查所有醫療文件, 並指導相關醫療專家準備和出具醫療專家報告, 以評估病人就其醫療疏忽申索案件的索賠成功機會。因此, 有必要就懷疑醫療疏忽案件提早諮詢律師。如果患者有意提出訴訟, 請勿等到接近上述 3 年屆滿的時間, 才聘請律師進行諮詢。
4. 醫療疏忽索償的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
每宗醫療疏忽案件的情況各有差異, 並沒有兩宗案件是完全一樣, 因此難以估算就醫療疏忽成功申索的案件, 病人可獲取多少賠償金額。賠償的主要目的是以金錢彌補申索的病人, 即假設醫療疏忽沒有發生的情況下, 申索人本可享受的一切。
法庭在處理醫療疏忽申索及計算賠償金額時, 會考慮由醫療疏忽引致的: (1) 財務開支; (2) 未來的財務開支; (3) 痛楚及苦難損失; (4) 財務及收入損失; 及 (5) 以訴訟起計的開支及收入損失之利息。
就醫療疏忽成功申索的案件, 法庭還將判給有利於病人之訟費, 包括: (1) 律師費用; 及 (2)訴訟開支 (例如: 為訴訟目的而產生的專家費用、法庭費用、獲取醫療文件的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如果醫療疏忽涉及非致命事故的申索, 病人可獲以下類型的賠償:
- 因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損害賠償: 在決定此類賠償, 法庭會考慮申索人的年齡、過去及目前的健康狀況、必須住院的時間、接受手術或治療的次數及種類、相關身體及心理創傷的嚴重程度。法庭亦會參考情況相約的案例, 以衡量損害賠償額的多少。
- 收入損失: 在決定收入損失金額時, 法庭會考慮申索人的年齡、醫療疏忽事故引致的休養和住院時間、及在醫療疏忽事故前及後所賺取的收入, 以評估收入損失的賠償金額。
- 其他專項損害賠償: 申索人有權就醫療疏忽事故引致的合理開支獲得賠償, 包括住院、私家醫生、購買滋補食品及交通費用。申索人可以就特定需要, 申索其他損害賠償, 例如購買特定康復器材的開支、私人護理費等等。
- 以上述賠償計算的利息
- 申索人的訟費
如果醫療疏忽涉及致命事故的申索, 病人的遺產和其家人可獲以下類型的賠償:
- 殮葬費用
- 喪親悲痛的補償: 現時法定金額為港幣231,000元。
- 失去依靠的損失: 指死去病人的受養人(如死去病人的子女、配偶及父母), 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損失。有關賠償會參考死去病人家庭的實際支出及收入來計算,並會考慮受養人的年齡。
- 財富積累之損失: 法庭評估有關賠償時, 會參考死去病人身故時所擁有的資產價值, 以及如沒有遭遇醫療疏忽事故並自然離世, 死去病人原先可累積的資產價值。就有關計算, 法庭會考慮死去病人已經實行的任何儲蓄計劃, 或其實行儲蓄計劃的可能性。
- 喪失服務: 法庭會考慮死去病人是否曾協助處理家務, 例如煮食及照顧子女。若受養人(死去病人的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蒙受經濟損失, 是由死去病人去世而不能再盡其義務所引致, 便可得到賠償。法庭會考慮, 是否可聘請家務僱員, 以處理本應由死去病人負責的家務, 而被告人須要賠償此聘請費用之損失。
- 以上述賠償計算的利息
- 申索人的訟費
5. 病人就醫療疏忽索償可否申請法律援助?
醫療疏忽申索案件涉及的醫療及法律事項是病人 (及普羅市民) 難以理解的, 通常會聘用律師為案件提供意見。若病人(或死去病人的遺產承辦人)支付不起聘請律師的費用, 可考慮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署方將會審查病人(或死去病人的遺產承辦人)的資產(財務資源)以及案情(是否具充分理據提出訴訟), 而決定是否批出援助。
-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旨在為「夾心階層」提供法律援助, 即申請人 (病人或死去病人的遺產承辦人)的財務資源不超過2,102,000港元;
-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旨在為「基層階層」提供法律援助, 即申請人 (病人或死去病人的遺產承辦人)的財務資源不超過420,400港元。 財務資源 是指申請人每月可動用的收入乘以12, 再加上其可動用資產 (不包括自住居所的價值)。
例如:病人每月入息40,000港元, 每月須繳付按揭分期18,000港元及其他必要開支2,000港元, 其年可動用收入為240,000港元; 同時他也擁有350,000港元的現金資產和550,000港元的股票資產; 及他也擁有自己居住的住宅物業, 而其價值約4百萬。 因此,他的財務來源總額為1,140,000港元(不包括其自己居住宅物業的價值), 沒有超過2,102,000港元的最高限額, 因此病人仍然有機會可成功申請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如病人(或死去病人的遺產承辦人)因醫療疏忽受害, 不論是否香港居民, 亦可申請法律援助。只要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符合法定規定, 而又具有充分法律理據去提出訴訟, 便可獲法律援助。
6. 醫療疏忽索償的相關案例:
案例 (1) Chan Siu Yim v. Dr. Cheung Sheung Kin, DCPI 2358/2013[2017] HKEC 331- 法官於 2017 年 2 月 21 日作出的判決:
於2007年4月,就左下前臼齒區域的牙齒種植, 患者諮詢牙醫。經過檢查, 牙醫提出了一種使用牙套和金屬絲的程序代替牙齒種植。整個過程需要18個月才能完成。然而, 牙醫沒有告知患者有可能拔牙。她接受了建議並同意執行上述程序。 執行後, 出現了一些問題, 包括影響她咀嚼的咬合問題、上牙移位和向左移動、及上牙的覆蓋增加。在 2007 年 12 月的一次預約中, 牙醫在未事先通知患者並徵得患者同意下, 拔除左側第一磨牙。然而, 即使在拔牙後, 她的牙齒問題仍然惡化。她無法正常咀嚼, 說話口齒不清, 及流口水。牙醫在她的牙上使用了托槽和鋼絲, 試圖糾正這種情況。於2010 年 11 月, 患者向另一位牙醫專家諮詢了第二意見。 2012年8月,經過新牙醫30次治療, 整個治療過程順利完成。
其後, 患者發現原牙醫犯了醫療疏忽, 因此而患有失眠症等精神障礙。患者向原牙醫提出訴訟, 索償的損失及損害賠償金額約為港幣 825,000 元, 另加訟費。患者還向牙醫協會投訴, 及該協會對原牙醫進行了紀律聽證會。原牙醫在紀律調查中對所有違反守則的指控表示認罪。 即原牙醫承認沒有進行充分檢查; 未能就風險提供足夠的建議; 未能提供替代選擇; 未能正確進行治療; 及未能向患者提供完整的醫療記錄。
法院裁定患者的專家的意見全面, 有理據, 並得到相關醫學文獻的支持, 而原牙醫聘請的專家只關注拔牙問題, 他的意見沒有相關醫學文獻支持。對專家意見不一的事項, 法院決定採納患者的專家意見。患者的專家認為, 原牙醫不是一個合格的人來執行上述牙科手術的工作。法院判給患者約 HK$513,000加利息, 即: (1) HK$380,000作為因痛苦和失去舒適之損失; (2) HK$108,000 作為浪費了的原牙醫收費、另一名牙醫的補救費用、獲得第二意見的專家費用、及她的交通費; 及 (3) HK$25,000作為未來的精神科醫療費用。
案例(2) Bhatti Bhupinder Singh vs. Hospital Authority,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CMP 334/2019 [2020] HKCFI 530; [2020] HKEC 501- 法官於 2020 年 2 月 4 日作出的判決:
申請人向樓宇管理處多次投訴樓上的噪音滋擾, 警員到場處理。警官指出, 申請人與鄰居和管理辦公室發生衝突, 及其表現出不穩定的情緒, 同時警員沒有發現任何證據支持申請人關於涉嫌滋擾的投訴。申請人被懷疑有精神病症狀, 因為他聽到 “不存在的聲音” 。黃浩東醫生認為, 申請人在認為自己沒有得到公平對待時, 表現出無法控制的暴力行為, 可能會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就精神病推定診斷而言, 申請人被建議入住青山醫院進行觀察和管理。裁判官下令授權將申請人移送至青山醫院進行不超過 7 天的拘留和觀察。申請人在住院期間, 曾由中央公共衛生學院的廖清容醫生、艾米醫生和鄧元儀醫生檢查。兩人都對申請人患有妄想症印象深刻, 並建議根進一步拘留 21 天, 以進行觀察、調查和治療。 相反地, 申請人家屬認為申請人情緒穩定, 他們從樓上的單位確認申請人的噪音版本。他們不認為申請人有任何偏執或精神問題。
案件的重點是: (1) 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證明醫護人員是否出於惡意或沒有合理謹慎行事的問題; 及(2) 醫護人員護是否有錯誤診斷 。上述第2點與跟審理醫療疏忽是一樣的。因此, 申請人必須提供醫學專家證據來證實醫護人員護有錯誤診斷, 並且造成了傷害。
申請人出示張鴻健醫生出具的醫療證明。張醫生表示, 申請人的親屬、屋苑經理和社區精神科護士也能聽到共其所投訴的噪音, 並不能確定申請人患有偏執妄想或精神病特徵。考慮到噪音投訴之相互矛盾的版本, 醫護人員在關鍵時間觀察到的申請人的幻覺是推定的。然而, 即使假設他的噪音投訴隨後得到證實, 這仍然無法反證醫護人員的評估是沒有誠信或不合理。張醫生實際上並沒有對申請人在被拘留期間的臨床管理發表意見。 張醫生只是根據申請人的投訴, 以及申請人從青山醫院出院後的資料和檢查, 對申請人的現況發表意見。實際上張醫生只說了, 申請人出院後精神正常, 因此張醫生的報告缺乏相關性。申請人未能證明醫護人員有錯誤診斷。因此法院裁定, 醫管局在執行拘留申請人有關的事宜時, 並沒有惡意或沒有不合理行為, 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