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Chan Siu Yim v. Dr. Cheung Sheung Kin, DCPI 2358/2013[2017] HKEC 331- 法官於 2017 年 2 月 21 日作出的判決:
於2007年4月,就左下前臼齒區域的牙齒種植, 患者諮詢牙醫。經過檢查, 牙醫提出了一種使用牙套和金屬絲的程序代替牙齒種植。整個過程需要18個月才能完成。然而, 牙醫沒有告知患者有可能拔牙。她接受了建議並同意執行上述程序。 執行後, 出現了一些問題, 包括影響她咀嚼的咬合問題、上牙移位和向左移動、及上牙的覆蓋增加。在 2007 年 12 月的一次預約中, 牙醫在未事先通知患者並徵得患者同意下, 拔除左側第一磨牙。然而, 即使在拔牙後, 她的牙齒問題仍然惡化。她無法正常咀嚼, 說話口齒不清, 及流口水。牙醫在她的牙上使用了托槽和鋼絲, 試圖糾正這種情況。於2010 年 11 月, 患者向另一位牙醫專家諮詢了第二意見。 2012年8月,經過新牙醫30次治療, 整個治療過程順利完成。
其後, 患者發現原牙醫犯了醫療疏忽, 因此而患有失眠症等精神障礙。患者向原牙醫提出訴訟, 索償的損失及損害賠償金額約為港幣 825,000 元, 另加訟費。患者還向牙醫協會投訴, 及該協會對原牙醫進行了紀律聽證會。原牙醫在紀律調查中對所有違反守則的指控表示認罪。 即原牙醫承認沒有進行充分檢查; 未能就風險提供足夠的建議; 未能提供替代選擇; 未能正確進行治療; 及未能向患者提供完整的醫療記錄。
法院裁定患者的專家的意見全面, 有理據, 並得到相關醫學文獻的支持, 而原牙醫聘請的專家只關注拔牙問題, 他的意見沒有相關醫學文獻支持。對專家意見不一的事項, 法院決定採納患者的專家意見。患者的專家認為, 原牙醫不是一個合格的人來執行上述牙科手術的工作。法院判給患者約 HK$513,000加利息, 即: (1) HK$380,000作為因痛苦和失去舒適之損失; (2) HK$108,000 作為浪費了的原牙醫收費、另一名牙醫的補救費用、獲得第二意見的專家費用、及她的交通費; 及 (3) HK$25,000作為未來的精神科醫療費用。
案例(2) Bhatti Bhupinder Singh vs. Hospital Authority,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CMP 334/2019 [2020] HKCFI 530; [2020] HKEC 501- 法官於 2020 年 2 月 4 日作出的判決:
申請人向樓宇管理處多次投訴樓上的噪音滋擾, 警員到場處理。警官指出, 申請人與鄰居和管理辦公室發生衝突, 及其表現出不穩定的情緒, 同時警員沒有發現任何證據支持申請人關於涉嫌滋擾的投訴。申請人被懷疑有精神病症狀, 因為他聽到 “不存在的聲音” 。黃浩東醫生認為, 申請人在認為自己沒有得到公平對待時, 表現出無法控制的暴力行為, 可能會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就精神病推定診斷而言, 申請人被建議入住青山醫院進行觀察和管理。裁判官下令授權將申請人移送至青山醫院進行不超過 7 天的拘留和觀察。申請人在住院期間, 曾由中央公共衛生學院的廖清容醫生、艾米醫生和鄧元儀醫生檢查。兩人都對申請人患有妄想症印象深刻, 並建議根進一步拘留 21 天, 以進行觀察、調查和治療。 相反地, 申請人家屬認為申請人情緒穩定, 他們從樓上的單位確認申請人的噪音版本。他們不認為申請人有任何偏執或精神問題。
案件的重點是: (1) 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證明醫護人員是否出於惡意或沒有合理謹慎行事的問題; 及(2) 醫護人員護是否有錯誤診斷 。上述第2點與跟審理醫療疏忽是一樣的。因此, 申請人必須提供醫學專家證據來證實醫護人員護有錯誤診斷, 並且造成了傷害。
申請人出示張鴻健醫生出具的醫療證明。張醫生表示, 申請人的親屬、屋苑經理和社區精神科護士也能聽到共其所投訴的噪音, 並不能確定申請人患有偏執妄想或精神病特徵。考慮到噪音投訴之相互矛盾的版本, 醫護人員在關鍵時間觀察到的申請人的幻覺是推定的。然而, 即使假設他的噪音投訴隨後得到證實, 這仍然無法反證醫護人員的評估是沒有誠信或不合理。張醫生實際上並沒有對申請人在被拘留期間的臨床管理發表意見。 張醫生只是根據申請人的投訴, 以及申請人從青山醫院出院後的資料和檢查, 對申請人的現況發表意見。實際上張醫生只說了, 申請人出院後精神正常, 因此張醫生的報告缺乏相關性。申請人未能證明醫護人員有錯誤診斷。因此法院裁定, 醫管局在執行拘留申請人有關的事宜時, 並沒有惡意或沒有不合理行為, 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