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宗醫療疏忽案件的情況各有差異, 並沒有兩宗案件是完全一樣,
因此難以估算就醫療疏忽成功申索的案件, 病人可獲取多少賠償金額。賠償的主要目的是以金錢彌補申索的病人, 即假設醫療疏忽沒有發生的情況下, 申索人本可享受的一切。
法庭在處理醫療疏忽申索及計算賠償金額時, 會考慮由醫療疏忽引致的:
- 財務開支;
- 未來的財務開支;
- 痛楚及苦難損失;
- 財務及收入損失; 及
- 以訴訟起計的開支及收入損失之利息。
- 就醫療疏忽成功申索的案件, 法庭還將判給有利於病人之訟費, 包括: (1) 律師費用; 及 (2)訴訟開支 (例如: 為訴訟目的而產生的專家費用、法庭費用、獲取醫療文件的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如果醫療疏忽涉及非致命事故的申索, 病人可獲以下類型的賠償:
- 因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損害賠償: 在決定此類賠償, 法庭會考慮申索人的年齡、過去及目前的健康狀況、必須住院的時間、接受手術或治療的次數及種類、相關身體及心理創傷的嚴重程度。法庭亦會參考情況相約的案例, 以衡量損害賠償額的多少。
- 收入損失: 在決定收入損失金額時, 法庭會考慮申索人的年齡、醫療疏忽事故引致的休養和住院時間、及在醫療疏忽事故前及後所賺取的收入, 以評估收入損失的賠償金額。
- 其他專項損害賠償: 申索人有權就醫療疏忽事故引致的合理開支獲得賠償, 包括住院、私家醫生、購買滋補食品及交通費用。申索人可以就特定需要, 申索其他損害賠償, 例如購買特定康復器材的開支、私人護理費等等。
- 以上述賠償計算的利息
- 申索人的訟費
如果醫療疏忽涉及致命事故的申索, 病人的遺產和其家人可獲以下類型的賠償:
- 殮葬費用:喪親悲痛的補償: 現時法定金額為港幣231,000元。
- 失去依靠的損失: 指死去病人的受養人(如死去病人的子女、配偶及父母), 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損失。有關賠償會參考死去病人家庭的實際支出及收入來計算,並會考慮受養人的年齡。
- 財富積累之損失: 法庭評估有關賠償時, 會參考死去病人身故時所擁有的資產價值, 以及如沒有遭遇醫療疏忽事故並自然離世, 死去病人原先可累積的資產價值。就有關計算, 法庭會考慮死去病人已經實行的任何儲蓄計劃, 或其實行儲蓄計劃的可能性。
- 喪失服務: 法庭會考慮死去病人是否曾協助處理家務, 例如煮食及照顧子女。若受養人(死去病人的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蒙受經濟損失, 是由死去病人去世而不能再盡其義務所引致, 便可得到賠償。法庭會考慮, 是否可聘請家務僱員, 以處理本應由死去病人負責的家務, 而被告人須要賠償此聘請費用之損失。
- 以上述賠償計算的利息
- 申索人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