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僱員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及《僱員補償(法院規則)規則》(第282B章)所列的程序向法院申請僱員補償。
- 提出申請:受傷僱員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法院規則)規則》附表所指定的表格1、2或3,向法院的登記官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必須包含以下事項:
- 事故情況的簡潔陳述;
- 僱員所要求的救濟或命令;
- 僱員(申請人)及其僱主(答辯人)的全名及地址。
- 事故通知:僱員必須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第14(2)條的規定向僱主發出事故通知。該通知可口頭或書面發送,並必須說明受傷僱員的姓名和地址、傷害原因以及事故的日期和地點。
- 申請時限: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4(1)條的規定,補償申請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或涉及死亡的案件中自死亡日期起的24個月內提交。
- 醫療及殯葬費用:若申請涉及償款/發還款項醫療或殯葬費用,必須包括支付相關費用的詳情,並將支付該等費用的其他人士列為申請人或答辯人。
- 法院程序:申請提交後的程序步驟由《僱員補償(法院規則)規則》所規定,包括:
- 向答辯人送達申請及通知;
- 答辯人在21日內的回覆;
- 召集聆訊及可能的默認判決;
- 提交醫療專家報告及發現相關文件。
- 司法管轄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申索主要由香港區域法院審理,該法院享有專屬的司法管轄權以裁定補償金額及程序規則。
透過遵循上述步驟,受傷僱員能夠有效地向法院申請及追討補償。在複雜情況下,僱員強烈建議聘請律師全面代表其參與僱員補償申請的程序。
僱員補償的案例:
姚保友 訴 Co-Ray Design & Construction Ltd
[2006] HKDC 411
該案件涉及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向答辯人提出僱員補償的申請。答辯人是海洋公園僱員宿舍翻新工程的承包商。申請人是一名木匠,於2003年6月3日工作時因使用電修邊機受傷,傷及左手。答辯人否認申請人是其僱員,並聲稱申請人是由一名分包商中原傢俬工程公司('Chung Yuen')僱用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前兩周被蔡家偉先生('Choy')聘用,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5時,每日工資為$700,但未有書面合約。申請人簽署作為答辯人員工的考勤記錄,並在工作場地佩戴工作許可證。企業登記查詢未能找到與'Chung Yuen'相關的實體。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年齡為50歲,其左手食指受重傷,醫療評估局評定其身體殘障為3%,並認定因受傷需78天病假。法庭裁定申請人勝訴,確認答辯人為僱主,蔡家偉先生為答辯人的代理人。法院根據申請人的月薪、病假及醫療費用計算補償金,共計港幣76,280元,並判令答辯人支付利息與訴訟費用。
法院裁定申請人勝訴,答辯人需支付港幣76,280元,基於以下理由:
- 法院認定答辯人為申請人的僱主,儘管招聘是由蔡先生以答辯人代理人的身份進行。
- 日常工作安排、工具及工作時間由答辯人提供,建立了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
- 申請人的月薪按25天工作月計算為港幣17,500元。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條、第10條及第10A條計算的補償總額為港幣76,280元。
- 法院判定事故發生日起的判決金額利息及訴訟費用由答辯人支付。
- 這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條款。
- 法院強調,答辯人即使作為主承包商,依照《僱員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因僱員在僱傭期間受傷負有責任。
- 這建立了承包商對參與其工程的工人負有照顧義務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