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每年有數百萬人利用公共和私人醫療服務。
提供這些服務的醫療專業人員包括內科醫生、外科醫生、專科醫生、精神科醫生、牙醫、物理治療師、護士和醫療助理。病人非常依賴這些醫療專業人員的專業標準。儘管他們接受過專業訓練,但在治療過程中仍可能出現錯誤,醫療事故因醫療程序的固有風險而並不罕見。
並非每一宗醫療事故都必然源於醫療過失。要確立醫療過失,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標準:
偏離標準做法:醫療專業人員必須偏離標準醫療程序,無論是未遵循公認的做法,還是執行未被醫療界認可的行為。
與同業比較:涉及的醫療專業人員的表現和行為將與在類似或可比較情況下同業所展現的技能和專業標準進行比較。如果醫療專業人員所採用的程序與同業普遍使用的程序一致,法庭將根據當前的專業標準評估是否發生醫療過失。醫療專業人員不必達到最高的執業標準,但必須遵循公認的護理水平。例如,如果病人的治療低於訓練有素的醫療專業人員所期望的護理標準,則可能構成醫療過失。
此外,為了判斷醫療專業人員是否犯有醫療過失,法庭必須評估:
- 醫療專業人員是否在執行醫療程序之前獲得病人的知情同意。
- 病人是否充分了解與該醫療程序相關的所有重大風險。
- 是否向病人建議了風險較低的適當替代治療。
- 如果醫療專業人員未能獲得事先同意,未告知病人重大風險,或未提供替代選項,則可能承擔醫療過失的責任。
然而,醫療專業人員並不負有保證治癒的義務。他們的責任是在治療過程中提供合理的專業護理和技術。只要醫療專業人員按照普遍接受的做法行事,即使其他從業者可能採用不同的方法,他們也不會被認為是疏忽。相反,如果醫療專業人員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偏離標準做法並造成損害,則可能因未履行護理責任而被認定為疏忽。
病人不應該將「醫療過失」作為法律行動的依據,僅因治療結果不令人滿意。病人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所接受的護理水平低於訓練有素的醫療專業人員的一般接受標準。否則,如果病人在法庭上敗訴,可能需要負擔醫療專業人員和醫院(或其責任保險公司)產生的法律費用。
病人投訴醫護人員犯上醫療疏忽的情況是不能窮盡, 其中包括:
- 沒有為病人提供及時治療;
- 沒有及時轉介病人至與病患相關的專科醫生;
- 沒有解釋治療程序;
- 沒有知會病人治療所涉的風險;
- 沒有為病人提供其他合適的治療選擇;
- 未經病人書面同意進行治療;
- 診斷失誤;
- 延誤診斷;
- 用藥失誤;
- 在手術時在病人體內留下儀器或其他物品;
- 沒有安排跟進診治;
- 沒有安排進一步測試;
- 分析X光片、檢查和其他測試結果時誤診;
- 診所或醫院出現治療安排失誤;
- 使用未經消毒的器具;
- 在醫院留醫時受感染;
- 為病人注射違禁或不當藥物;
- 施行預料之外的手術;
- 沒有發現應可發現的病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