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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

婚姻法律指南2022 (3)
法庭可以作出甚麼「附屬濟助」命令:

法庭有權作出對婚姻的所有財務方面之不同的「附屬濟助」命令,可亦可稱為「經濟濟助」,例如:

  1. 有關配偶贍養費及/或子女贍養費的定期付款命令;
  2. 繳付整筆款額的命令;
  3. 財產轉讓或出售財產的命令;
  4. 廢止意圖令「附屬濟助」申請失敗的交易;
  5. 及其他保護婚姻財產命令 。 



贍養費的法律定義是在夫妻分居或離婚後,向配偶提供必需的生活費。贍養費不一定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男方也有權向其前妻要求支付贍養費。在分配家庭資產時,法庭會以50-50為起點分配婚姻資產。但是,法庭亦會考慮是否有充分的理由不採用50-50的均等劃分原則,並下令其中一方可得到多於一半的婚姻資產。


判決贍養費數額及分配家庭資產時, 法庭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

  1. 雙方各自入息及賺錢能力;
  2. 雙方各自財產及財政來源;
  3. 婚姻資產的來源;
  4. 雙方各自經濟需要;
  5. 雙方的義務及責任; ;
  6. 婚姻雙方的年齡;
  7. 婚姻的長短;
  8. 雙方各自為家庭幸福所作出的貢獻;
  9. 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
  10. 雙方父母在婚姻時的行為; 及
  11. 以及其他因素。


另外,根據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若一方把婚姻財產無理轉讓、送贈,或以極低價錢出售於第三方等交易,而法庭信納其意圖是使「附屬濟助」申請失敗,則法庭有權廢除這些轉讓、送贈及買賣,強制第三方歸還該些婚姻財產。


「附屬濟助」申請的法律程序:

「附屬濟助」申請是家事庭法庭在「離婚」或「裁判分居」程序中,對婚姻的所有財務方面進行裁決的法律程序。換言之,若未啟動「離婚」或「裁判分居」程序前,則不能單獨申請「附屬濟助」。



在提交離婚呈請書後,法庭須要考慮雙方是否符合離婚等法律條件,如果證據不足法庭則會駁回離婚呈請,及不會處理任何「附屬濟助」申請。若證據充足,法庭將批予離婚判令, 並且可處理 (1) 子女的撫養權;及 (2)「附屬濟助」等事宜。 而在提交「裁判分居」呈請書後,法庭無須考慮雙方是否符合離婚等法律條件,法庭可直接處理 (1) 子女的撫養權;及 (2)「附屬濟助」等事宜。


除非雙方另行協定,在任何一方或雙方申請「附屬濟助」後,法庭將此事宜押後至另日處理,並同時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及指令雙方提交經濟能力誓章。就一方提交經濟能力誓章後,另一方可要求其提供進一步資料的詳情請求書。為了界定「附屬濟助」申請的爭議點,(1)法官可決定對有關詳情請求書須回覆的範圍,及決定須呈交的證據文件;(2) 法官可就估計婚姻資產價值的專家證據作出指示;(3) 法官可就每一方想呈交的證據及出庭的證人等方面作出指示;(4) 法官可決定是否適宜把案件轉交「排解財務糾紛聆訊」處理;如不適,則指示押後案件以便庭外調解或私下商談。


在進行「排解財務糾紛聆訊」時:(1)法官充當調解員的角色,試圖把雙方的經濟濟助要求的分歧減少,使雙方可和平地達成和解協定,避免法庭於「附屬濟助」申請進行正式審訊; (2)各方均須通知法庭所有在聆訊前曾經作出的任何和解提議,及就該等和解提議所作出的回應;(3) 出席聆訊的各方須盡其最大努力,就彼此相關的爭議事宜達成協議。


如果「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仍然不能解決雙方的分歧,法庭將「附屬濟助」申請排期進行正式審訊。同時,(1) 主持「排解財務糾紛聆訊」的法官將不得再牽涉在其後「附屬濟助」申請之正式審訊; 及 (2) 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中的發言及所承認的任何事情均不可接納為其後「附屬濟助」申請之正式審訊的證據。


在正式審訊時,法官在聽取雙方的證人口供,審閱所提交的文件證據,及聽取雙方的陳述後,便作出裁決及頒布其裁定的經濟濟助命令。若一方曾經提交的和解建議比裁定的濟助命令更好,則成為勝方,而敗方很大機會須支付勝方的訟費。


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
Albert Tang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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