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勒索在《盜竊條例》(第210章)第23條中定義為,透過恐嚇的方式提出無理的要求,意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令他人蒙受損失。此要求若非作出要求的人相信有合理理由且認為使用藉恐嚇的方式是增強其要求的適當手段,該要求則視為無理要求。要求所涉及的行為或不作為的性質並無相關性,亦無論恐嚇是否涉及提出要求的人所採取的行動。
在網絡敲詐的情境中,勒索可能涉及提出無理的贖金要求,例如威脅加密或刪除電腦文件、或透過分散式阻斷服務(DDoS)攻擊使電腦或網絡癱瘓,除非支付贖金。
根據《盜竊條例》(第210章),被判有罪的人若犯刑事勒索罪,將面臨嚴厲的刑罰。特別是,在經起訴被裁定犯有藉恐嚇的方式提出無理要求的罪名後,該人可被判監禁最長14年。此外,持有一封或一份字據內容涉及透過藉......恐嚇的方式提出無理要求者,亦可被判監禁最長10年。
在 HKSAR V. HARPAL SINGH AND ANOTHER- [2017] HKDC 1015 案件中,兩名被告D1和D2根據《盜竊條例》第210章第23(1)及23(3)條,被共同控以勒索罪。受害人PW1是一名巴基斯坦籍人士,亦是位於九龍尖沙咀重慶大廈內一間餐廳及手機商店的東主。PW1涉及兩宗於2016年6月15和16日發生的勒索事件。6月15日,PW1接到D2的電話,要求他在 Tandoori Nights 餐廳見面。在會面上,D2與D1要求PW1支付港幣80萬元,並威脅如不遵從將危害其安全。PW1感到害怕,但當時未向警方報告該事件。6月16日,PW1與其朋友PW2前往 Hung Kee 餐廳時,D1再次就款項問題與PW1對峙。控方呈交了PW1及PW2的證據,兩人互相佐證事件背景。然而,PW1早前在首次向警方提供口供時未提及勒索一事,理由是他在2016年6月18日因刀襲陷入昏迷。控方亦依賴閉路電視畫面以確立事件的時間線。辯方則辯稱PW1捏造案情以誣陷D1及D2,但法官判定PW1及PW2為可信的證人。法官裁定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和D2曾以藉......恐嚇的方式向PW1提出無理要求,最終就勒索罪名對兩名被告作出有罪裁決。因此,法庭裁定D1及D2犯有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