鎳價劇烈和意外地大幅下跌,導致最終買家,未能依據在大陸簽定的貿易合同,履行向原告人支付採購款項的合同責任。
雖然合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在擔保條件下推遲支付採購款項,但是最終買家仍未能付款。
儘管所有貿易合同、和解協議都及擔保均是在中國簽訂的,但是原告人以其中一些最終買家是香港機構及人仕為理由,成功地從香港法院取得了判決,可對該最終買家在香港強制執行上述協議和擔保。
換句話說,最終買家被法院責令向原告支付約人民幣4500萬元的購買款項,另加利息每日15000餘元。
案件編號 Case No.: HCA 2485/2015; [2021] HKCFI 32